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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8.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9.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2.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3.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f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3.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4.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5.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36立方米(相当于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过夜重瓶;6.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上8公斤干粉灭火器;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f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
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下列资料: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3.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4.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6.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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