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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共同决定了大陆法系检察官是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的一身二任的特殊角色,广泛的职权范围、高度集中的组织体系、法定的检察官培养渠道、对检察官良好的保障机制、检察官优越的社会地位和检察队伍的稳定性,就成为大陆法系检察机关的必然特征。而与这种广泛的权限和崇高的社会地位相伴相生的防止权力滥用的必要性与起诉制度上的公诉传统相结合,又使得对检察官的裁量权进行严格限制成为必需。而英美法系则恰好相反,特定的历史和现实铸就了其检察官相对单一的诉讼角色及与这种诉讼角色相适应的职权范围的狭小、组织体系的松散、检察官保障机制的缺乏和社会地位的相对低下,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诉讼理论决定了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三、检察机关发展的一般趋势。交通、通讯的进步和经济、社会全球化的深入,使人们在相互交往中认识到:不同的检察制度各有所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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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各有所短。因而自检察制度产生之日起,不同的检察制度之间就出现了相互交流,相互借鉴的趋势。这里,既有同一法系不同国家检察制度之间的交互影响,也有不同法系检察制度间的相互借鉴和吸收。在相互影响中,出现了一些共同的发展趋势。(一)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呈扩大趋势随着社会经济运行日趋复杂及维护国家和公益要求的因素的增加,各国政府均加强了对社会生活多方面的干预。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实现社会控制的强有力的杠杆,其作用普遍得到了进一步强化。不仅在传统上检察机关职权范围较大的大陆法系如此,而且传统上检察机关职权范围较小的英美法系也逐渐加强了检察机关干预社会生活的作用。具体表现为:其一、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进一步扩大。如前所述,大陆法系检察机关职权范围一直很广。“法国检察官在司法活动中,特别是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唯一介入全部司法程序的司法官员。”(注:中国检察考察团《法国的检察制度》,《人民检察》1994年第12期,第54页。)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的这种作用仍在继续加强。在传统上职权较小的英美法系的检察机关,其权力也由起诉阶段向两端即侦查阶段和执行阶段延伸,成为刑事诉讼中唯一的一个能参与各个阶段诉讼活动的机关。以英国为例,根据1985年《犯罪起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获得了一定的对警察侦查行为的监督和建议权。这种监督和建议权表现在:(1)“为了防止警方对应该提起诉讼的案件不予提起诉讼,法律要求警察局长将本辖区内的每一严重犯罪通知检察官”(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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