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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承办人(经办人)。没有具体的经办人的,落实到法律事务部办理。承办人(经办人)为签订合同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合同的手续办理事宜。承办人(经办人)可以是业务人员或法律工作人员,但不得是社会临时性借、聘人员。承办人(经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工作。承办人(经办人)应对自商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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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现的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须及时与有关部门及法律事务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经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合同签订前,承办人、承办部门应对合同草案、附件部分进行审核,签注意见,然后由合同管理员和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送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订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第十条公司对外发生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经济业务必须签订合同。服务类项目5000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5000元以上的、涉及公司基础服务、安全服务的(不论金额多少)必须要签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人(经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
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
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署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5具有履约信用:过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合同承办人(经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填写合同签字卡,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法律事务部验核。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前款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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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当邀请法律顾问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或行业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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