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情况,对建设项目建设
f过程中和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简要说明,报送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
计划、经济、科技等部门在批准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前,应征求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应同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委托评价单位就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由省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
凡列入《名录》和虽未列入《名录》,但省环境保护部门认为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可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预审意见,并送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不得超过两个月。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批复的,视为批准。
f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负责。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除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以外,省内审批权限是:
(一)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计划、经济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2、跨市(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国家规定由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二)市(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1、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省计划、经济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2、市(地)以上计划、经济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3、跨县(市、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三)前两项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审批。越权审批的项目一律无效。
f第十四条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和验收项目。对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上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重新审批。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和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建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