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11、完成公司短期目标,并给予人才在特定地区学习和展示才能的机会。
12、促进高级管理人员在集团内流动,加速员工事业的发展。
13、加强员工本地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
21、适用于集团物业体系内所有通过试用期的M级、E4-E2级员工,
由于工作的需要在集团内跨城市进行调动,且调动后城市不是该员工最初录用城
市或长久居住地(以下简称异地城市)。
22、不适用于W级员工、E1级员工、试用期员工、新录用员工、非公派
调动等人员。
23、本办法中所提及的级别为调动后的级别。
24、本办法实施之日已经本地化人员,无论层级如何变化,均不再重新开
始享受;而根据本办法可持续享受人员,若仍属于异地工作(非户籍所在地且在
当地未购买住房),当发生层级变动时则可按新层级享受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条异地工作的核算周期
31、所有异地工作人员按级别及工作周期划分为:
调动后级别异地工作情况界定异地工作周期
享受各项异地补助的情况
M2级(含)在异地城市工作期在异地城市工作期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应标准持续
以上
间
间
享受,但需定期审核。
E2级至M1连续在一个异地城112个月
根据所在城市的标准享受
级
市工作
12个月以后
不再享受
在多个异地城市间124个月(累计)根据所在城市的标准享受
f调动E1、W级
24个月以后
不再享受无异地补助
32、异地工作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情况,按照差旅管理办法执行。
33、在多个异地城市之间调动过程中,如含有在最初录用城市的工作周期,
则不计入异地工作周期之内。
34、在多个异地城市之间调动过程中,如连续在某一异地城市工作周期超
过12个月,则在该异地城市不再继续计算异地工作周期;如再调往其它异地城
市后可继续计算异地工作周期,直至累计满24个月为止。
35、所有非连续性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即曾离职又重新聘用的人员,均以
其最近入职时情况为准,进行最初录用城市和异地工作周期的核定;之前曾在公
司的工作经历不计入核算周期之内。
第四条异地工作周期内可享受的各项异地补助
41、异地调动的交通费411员工到调入公司报到的交通费可由公司负担,但须为员工从离任
城市至调动城市之间的直接往来交通费用,以报销形式发放,按照调入
公司当地差旅政策执行;
412员工如在异地工作调动任务期满前离职或被公司解雇,公司不负担
离职交通费。
42、酒店临时住宿:421异地调动人员可由公司安排临时酒店住宿,但原则上鼓励员工尽快解决当地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