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r
20100730颁布时间r
20100730实施时间r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r
2005年7月29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r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条款,防止滥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合同格式条款是指合同文本提供方(以下统称提供方)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r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构成要约并符合前款规定的,视为合同格式条款。r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方与消费者在订立合同时采用格式条款,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组织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监督指导,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r
第四条 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实行行政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r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监督。r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督工作。r
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内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和使用进行规范、指导。r
第六条 提供方制定和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r
第七条 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自身责任、扩大提供方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其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并按消费者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解释说明。r
第八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提供方责任的下列内容r
(一)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r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r
(三)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r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r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主要责任。r
第九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下列内容r
(一)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r
(二)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r
(三)违反法律、法规加重消费者的其他责任。r
第十条 合同格式条款不得含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下列内容r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r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r
(三)选择合同争议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