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资质的认证管理权限与相应等级正式资质的认证管理权限相同。
第七章资质认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已取得《中国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机构对其市场行为和执业情况负有管理、监督的责任。同时,取得设备维修企业资质的企业,应自觉配合和接受资质认证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对执业业绩优良,市场信誉好的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机构应对其进行宣扬、表彰,以提高起市场品牌效应。
第二十三条对执业业绩不良,市场信誉不好的发电设备维修企业,资质认证机构应通过对其进行检查,并责令整改直至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资质,以维护设备维修市场秩序,保护委托检修的企业的权益。
f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电力设备管理分会(中国电力设备管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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