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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⑵保兑行承担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⑶其他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往保兑行之后,保兑行即承担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保兑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⑷保兑行承担通知义务。“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31信用证的修改a除第三十八条别有规定者外,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即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b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c在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d通知修改的银行应将任何接受或拒绝的通知转告发出修改的银行。e对同一修改的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部分接受将被视为拒绝修的通知。f修改中关于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改否则修改生效的规定应被不予理会。32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1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方,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当事人以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3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并将单据转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即承担
f偿付该指定银行的责任。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33信用证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1)当事人开证申请人:是指与受益人签订贸易合同的进口商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对象。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主动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进口方银行。受益人:是信用证上指明有权使用并享有信用证利益的对象一般为出口商。通知行:是应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指定受益人的银行。议付行:是由开证行指定的愿意购买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或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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