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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者改变其效力。24提单的定义与作用⑴(BillofLadi
g,简称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⑵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a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b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C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25鹿特丹规则海运承运人的特定的义务《鹿特丹规则》与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以及《汉堡规则》相比较,大大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其对承运人规定的特定义务体现在以下几点:⑴扩大责任期间:“承运人根据本公约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承运人或者履约方为运输而接受货物时开始,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时结束”,即收货交货。⑵增加了承运人执行控制方指示的义务。“在下列条件下,承运人应执行第五十条述及的指示:㈠发出此种指示的人有权行使控制权;㈡该指示送达承运人时即能按照其中的条件合理地执行;并且㈢该指示不会干扰承运人的正常营运,包括其交付作业。”⑶废除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⑷延伸承运人的适航义务。“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开航当时和海上航程中恪尽职守:㈠使船舶处于且保持适航状态;㈡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补给供应品,且在整个航程中保持此种配备、装备和补给;并且㈢使货舱、船舶
f所有其他载货处所和由承运人提供的载货集装箱适于且能安全接收、运输和保管货物,且保持此种状态。”⑸增加承运人的管货义务。“在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期内,除须遵循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承运人应妥善而谨慎地接收、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并交付货物。”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责任。“如果索赔人能够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或者造成、促成了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的事件或者情形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以及迟延交付付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证明,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的原因或原因之一不能归责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或第十八条述及的任何人的过失,可免除承运人根据本条第一款所负的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26保障措施⑴SafeguardMeasures),是指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一缔约方因承担《货物贸易总协定》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该缔约方的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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