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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第八条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
核查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12基本信息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附件1);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4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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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
具的证明材料等);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见附件
1),内部质量管理制度;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1件2)2345身份证复印件;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
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
料,经公示后发布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备案名单。第十条核查机构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
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应在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内按照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3)和第三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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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编写指南(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备案的核查员每年需接受不低于15个学时的培训。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核查活动。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5)。市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备案的核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一)在未经备案行业领域开展核查业务;(二)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和组织要求进行核查;(三)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四)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错误;(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六)未按时提交核查工作年度报告;(七)核查报告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80;(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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