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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
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
过40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
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
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
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
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
工作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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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
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第六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每月(周、日、小时)工资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10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
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
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
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
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
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
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
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
(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
工资。
五、社会保险第十一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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