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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什么司法解释
小编希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有什么司法解释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明确解释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情况以及争议,无保证人的借贷纠纷,债务人申请追加新的保证人参加诉讼,法院不应准许。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91年8月13日法民21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附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根据审判实践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审理
f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1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2因借贷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的,应按借贷案件受理。3对于借贷关系明确,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督促程序的有关规定审查受理。4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5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6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
f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7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8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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