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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国粮发〔2010〕190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规范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
样检验活动,推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开展中央储备粮(包括中央储备油和国家临时存储
油,下同)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必要时
由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配合做好质量检查工作。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应为检查扦样提供便利条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在地监管原则,将中央储备粮及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列为日常监管内容。第四条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储
备粮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工作,包括制定扦样检验方案,确定检验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等。第五条承担中央储备粮扦样和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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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机构),应取得国家粮食质量检验监测机构资质。扦样、检验人
f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业务知识,具有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实际工作经验。第六条扦样、检验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并符合
委托任务书的要求。
第二章扦样与送样
第七条
检验机构接到委托任务书后,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扦样器(含深层)、分样器、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用具,复制《中央储备粮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见附件21A、21B,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二)收集和整理本省(区、市)和中储粮分支机构粮食质量管理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文件,并报送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备案。(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和车辆,确保样品按时送达。(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企业扦样,到每个库点的扦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企业后,应出示国家粮食局质量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记录。(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检查样品的原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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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如实提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
产地或来源、收获及入库年度、检验记录、粮温变化、虫害及施药情况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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