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f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体育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
f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