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案件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今天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开庭审理活动现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原告主张变更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受理本案在20XX年4月19日开庭审理期间法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调查原被告双方对证据也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且在合议庭的组织下双方辩论阶段业已结束现原告在庭审辩论结束8个月后向法院提起变更诉讼的请求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规定故原告应在举证期限内或在庭审辩论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此时原告提出变更诉讼的请求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故法院依法不应受理并予以起诉。二、本案立遗嘱人李某所留遗嘱属于无效遗嘱应予以驳回理由如下首先该遗嘱缺乏代书遗嘱合法要件且谈话笔录与遗嘱内容不一致故客观真实性无法核实。法律为保证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能通过遗嘱体现对遗嘱的形式要件有严格要求。本案遗嘱共有两份遗嘱内容均为机打并非手写只有落款部分为立遗嘱人签名且其中保留在律师事务所的一份遗嘱竟无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故两份遗嘱形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立遗嘱人李某20XX年2月2日与律师的谈话笔录中写明原告继承的是房屋权益本案2名证人也反复陈述该谈话笔录是李某的真实思表示但遗嘱中确定的是原告继承的应是房屋居住权益故谈话笔录内容与遗嘱内容不一致。其次该遗嘱的见证人作为证人出庭其证言相互矛盾不应采纳。本案两名证人当庭一致表示因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候年龄已经83岁且生病住院现场仅有其两人在场故立遗嘱时格外慎重。但一名证人陈述遗嘱人立遗嘱当日是雨加雪天气因老人视力不好遗嘱打印后给立遗嘱人宣读由立遗嘱人签字。另一名证人陈述遗嘱人立遗嘱当日天气晴朗老人视力很好遗嘱打印后老人自己阅读并签名。由此可见两名证人证言自相矛盾故不应采纳。其三被告出具立遗嘱人李某于20XX年6月份左右亲笔书写的材料关于自己部分财产的处分完全剥夺了第一被告李某某的权利其内容与律师代书见
f证遗嘱内容截然相反由此证明该遗嘱的内容不真实不是李某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无效的遗嘱。
综上三点该遗嘱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无法核实其不能认定其为合法有效的定案依据。
三、涉案遗嘱中部分内容因违反《继承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禁止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