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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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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数第10行倒数3、4段
国家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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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倒数3、4段“(2)行政立法的分类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行政立法活动”增加“(六)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一种授益行政行为。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一定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精神奖励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相对人设定权利、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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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段
f利益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得到一定的权利或利益。如得到金钱奖励即取得奖金或实物,获得荣誉称号等。行政奖励的主体限于行政机关,只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行使行政奖励职权。企业、学校内部及社会团体都会根据有关奖励制度实施奖励行为,但这些都不属于行政奖励。行政奖励的程序一般来说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行政奖励的申请。行政奖励的条件由法律事先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定条件自行确定被奖励人。2、行政奖励的审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对相对人是否符合行政奖励的条件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可以要求行政相对人递交有关资料或者组织相关的评审或专家鉴定。3、行政奖励的办法。行政机关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颁发奖金或者授予荣誉证书、称号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拒绝颁发,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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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经纳税人自行申请,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授予A级纳税人的称号等,这些都属于行政奖励范围的具体做法。尽管我国有若干部法律法规、规章都规定了行政奖励制度,但是目前我国的行政奖励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奖励标准不明,程序不规范,不统一,奖励制度的设立、取消、废止比较随意,行政奖励的提出异议,救济渠道不健全、不畅通,行政奖励的恩赐观念仍有存在,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但没有达到或实现行政奖励制度的目的,反而起了反作用,使相对人失去了对行政奖励制度的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对行政奖励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应适时制定国家统一的《行政奖励法》。”增加“行政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一个广义的范畴”第17删除“行政机关作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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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决定前应事先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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