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轮台县兴隆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f第一节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省厅1134号文件要求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下井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提高安全管理质量,有效制止“三违”行为,真正树立“解决问题在井下,工作重点在现场”的观念。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根据规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一、带班原则根据我矿管理人员的配置情况和矿井规划,带班的范围为我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煤矿作为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我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二、带班下井的内容1、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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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煤矿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明确每日每班带班矿领导的姓名和职务,并在矿调度室公示。3、当天带班下井领导姓名和职务要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4、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下井带班人员职责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①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时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的制度,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生产新扩区、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②及时发现和组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