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4、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了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5、1996年8月22日,某食品公司从外地托运蘑菇罐头500件到某铁路分局东郊站。该货于9月2日到站后,东郊站发现货物由损坏,当即编制了货运记录。同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食品公司上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180天内提出赔偿要求”。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才发现罐头有破损,逐向东郊站提出索赔,遭东郊站拒绝。请问:东郊站拒绝赔偿由法律依据吗?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