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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二)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第六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八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第二十九条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三十二条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f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章财务、会计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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