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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电器、消防设施、教学用危险物品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3学校向师生提供的药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法定卫生标准的;4教师知道学生有特定疾病或者特异体质,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予以必要注意或防范的;
f5教师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
6教职员工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的;
7教职员工未履行工作职责或擅离工作岗位的;8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的;9学校或教职工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十九、学生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已履行法定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管理无不当、无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1校园内学生自杀、自伤或突发疾病,学校发现后已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2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或擅自离校发生的;3学校放学净校后,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擅自到校活动发生的;4教师强调了安全事宜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后,学生在对抗性、竞争性体育活动中造成的意外伤害;5教职员工在校外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6学生自身或学生之间因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违法原因造成的;7因自然、社会原因(如地震、温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8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学校无过错,不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二十、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由于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实施其年龄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学校、教师已经告诫,但学生不听劝阻、自行实施的;2学生或者监护人明知学生患有特定疾病,或有特异体质,或学生身体情况、情绪、行为有异常但未告知学校的;3学生、或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有过错的其他情形。安全事故处理二十一、学校安全事故实行报告制度。1发生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损失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发生一般伤害事故,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学校立即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二十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学校负责调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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