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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那些准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致于因为时间太紧而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本条将申请复议的期限适当延长明确规定为“六十日”第二本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首次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管理相对人如果要根据这一规定提出附带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难度会更大很多都需要有律师或者有关法律专家的帮助规定“六十日”是适应扩大了的行政复议范围的需要第三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看一般也超过了十五日大多规定为三十日或者六十日如日本规定为六十日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三十日第四从现有的一些单行法律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看有些也超过了“十五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考虑当前各单行法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不同规定适当地延长了申请期限的规定使各单项法律关于复议申请期限的规定基本上都纳入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范围有利于行政复议期限的基本统一。
但需要注意的是复议法实施以后单行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当依照复议法修改延长到“六十日”如果单行法律尚来不及修改的具体复议工作中也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因为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此外本条还规定“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这为个别特殊的行政管理领域需要延长复议申请期限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问题根据本条的规定要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通过法定途径得以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知晓其内容的时间。在实践中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一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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