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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盟店除为公司店铺经营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也不能以任何形式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四条:加盟店址选择
1、加盟店铺设在乙方处。即地址为

原则上甲方在此地的加盟店不超过个。
2、特许加盟店由乙方选址、出资设立,甲方同意后开设。店面及店内装修按甲方提供的统
一装修模式和风格装修,经营由乙方负责,自负盈亏。
3、特许加盟店桌、椅及主要装修材料,使用甲方指定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款式,由乙方自行
采购。店内统一采用同一品牌的检测设备。
4、甲方统一提供的服装、宣传品及其它附属设施、附件,并收取成本费。
5、总部不得在加盟店所在市辖区属内自己或让第三者经营另外的公司店铺。
6、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商业结构状况,认为在现在加盟店的所在地另设公司店铺不会
发生相互竞争关系,或因人口增加、交通情况变化等原因,总部认为有必要再增设店铺时,
总部建议乙方追加建店,乙方表示无意再加建店时,总部可以让第三者再在同一区域经营加
盟店。
第五条:追加建店
1、加盟店除第四条第一款的店铺外,还要新建公司店铺时,必须与总部另签订以该追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2、如该追加建店的条件符合经济、人才要求,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必须同意。3、加盟店在签定了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协议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保证金及管理费。第六条:经营指导及帮助
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协议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在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或主要岗位人员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职员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培训,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须的知识和技术。3、加盟店开业前后,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总部须向加盟店派遣总部开发部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4、加盟店必需参加一年一次的定期总会和总会以外的经营者会议。总部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日期。5、除经营者会议召开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加盟店进行指导及监督工作。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必须每周向总部汇报本周经营情况(相关表格另发),随时允许总部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及店铺经营等有关的各种资料。7、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加盟店雇用的店长和职工。
第七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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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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