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从而使公司法人能有效地活动起来,因而法人治理结构很重要,是公司制度的核心。1、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第三、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第四、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都是依法设置的,它们的产生和组成,行使的职权,行事的规则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体规定,所以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法制为基础,按照公司本质属性的要求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涉及公司成败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做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了股东的利益。这种情况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表决”的后果,会有损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公司治理结构正是要从制度上保证所有者(股东)的控制与利益。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这个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处理企业各集团的利益关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2、如何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f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当前国资委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和一个最大的难题。由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缺失,在国资管理过程中,出资人会经常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审批权和政企分开的困惑。因此,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办法是对现有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进行重构。
首先,对出资人来说,应该认认真真地从股东或股东会角度履行职责。其次,对董事会来说,应当进行改造,一是人员结构改造,要让董事会中的外部董事增加到12以上,这样可以确保董事会决策上体现出资人的意志。二是赋予董事会一些真正的、应有的职权,诸如选择经理的权力、考核经理的权力、对经理奖励和薪酬的决策权、其它应由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等,还董事会应有的权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