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办法
(2010年6月2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6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王正伟
二○一○年八月一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能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包括
1
f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温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机制,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开展民用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统计、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
2
f有关工作。第五条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宣传,并对民用建筑节能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二章新建民用建筑节能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开发)单位以及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检验、供热等相关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保证新建民用建筑所用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等符合国家推广使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禁止城镇新建民用建筑使用实心粘土砖。第七条建设(开发)单位编制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3
f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在民用建筑的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基本信息。第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审查,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