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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731【生效日期】199210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
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卑微如蝼蚁、坚强似大象
f共享知识分享快乐第五条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
其他绿化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生产绿地应当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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