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布局37
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39第十一章规划实施预期成效41附表42
III
f引言
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处于先行和龙头地位,是城乡建设与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下简称“现行规划”)经批准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对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全市经济社会活动的合理布局与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重大工程的保障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安徽省被列入“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中确定的“三省一市”范围,将直接参与“长三角”城镇群的分工与协作。合肥市作为省会城市和省内唯一的中心城市,正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其经济社会发展的外在环境和内在因素已发生重大变化。在此形势下,省委、市委要求合肥市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强化产业支撑,构建交通枢纽,提高经济首位度,形成具有较强辐射带动力的省会经济圈,进而发挥承东启西、辐射皖中、带动全省的作用。
面对蓬勃的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现行规划暴露出建设用地规划指标不足、规划用地布局与实际需求不符等问题,土地资源保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现行规划已难以适应合肥的发展实际。为了切实保护耕地,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促进土地科学、节约与集约利用,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合肥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土地利用方针政策,对现行规划进行修编,编制《合肥
“中部崛起”战略: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涉及中部六省:山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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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以下简称《大纲》)。《大纲》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五个“统筹”
的要求,依据《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