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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包括多个主体在内的特殊的犯罪构成问题。正当行为是排除不法或者罪责的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构成相一致,但是因为缺乏可罚性而成为犯罪构成的例外。所以不要把所有的日常生活中的正当行为都当作是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比如大喊吓走犯罪人的行为,就因其形式上与犯罪构成没有一致性而不能将其当作是正当防卫。犯罪构成内的各个要件之间也是前后关联,如刑法中关于故意和过失的规定,就不仅仅是心理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更主要的是评价意义上的,即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危害性的判断,在主观方面中就包含了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内容。行为人在日常看来是个故意的行为,而在刑法上却可能评价为是过失。比如行为人意图试试油漆是否能够点燃而用打火机点油漆,结果造成重大损失。虽然行为人点油漆的行为是出于日常用语中的“故意”,但是对危害结果火灾的发生和发生危险却是过失的态度。根据刑法第14条的定义“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里行为人不构成放火罪而仅成立失火罪。刑法有刑法的语言,不要用日常语言去生硬地理解刑法。正确的理解方式总是能够保证刑法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反过来能够保持刑法前后一致的理解也往往是正确合理的理解。
f二、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内容要分清主次作为考查刑法知识和运用能力的考试,有一些考点作为刑法理论和立法以及实践就的重点和难点就是必考的内容。牢固掌握这些考点就可以轻松地应付任何一场出题正常的刑法考试,而且可以自己根据历年的出题规律预测今年的考试重点。这些重要的知识点在总则的犯罪论中有: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不作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犯罪主观方面、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全部内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以及集合犯。在刑罚论中的考点是很分散的,基本上没有理论的考查,仅局限于具体的法条规定。如果花大力气去记忆又会导致时间分配不均匀,因小失大。法|律教育网建议考生朋友们最好对这一部分的内容进行比较细致的个性化总结,把分散的记忆点集合起来,会取到比较好的效果。如对于起算时间的规定,就做出下面的总结: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一样,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41、44、47条规定),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中间尚有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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