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等内容。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批发台账,如实记录生产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添加剂的使用情况、生产日期以及批发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生产、批发台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产品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三章小餐饮第十七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门店,并与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三)各功能区布局合理,能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四)具有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或者有符合规定的消毒措施;(五)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第十九条小餐饮经营许可程序、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续期和信息变更等
f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条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二)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并按规定消毒,使用专用消毒餐饮具的应当查验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文件;(三)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设施,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四)贮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五)全部从业人员具有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六)在门店醒目位悬挂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一条禁止小餐饮经营自制裱花蛋糕、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奶酪除外)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餐饮不得从事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小餐饮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四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