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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日内成立。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f深圳市安邦信电子有限公司第四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第四十一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第四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人民法院确认,确认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四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公司如下事项变动,由董事会决定:(一)公司经营场所变动;(二)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业范围内增加经营项目;(三)设立分支机构;(四)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五条、除前款以外的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及本章程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由董事会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提出修改条款,并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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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表决。第四十七条、将股东大会通过的修改条款,报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备案,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认可后生效。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其他文件,均为本公司章程的组成部分。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本章程于二零一四年月日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股东签名、盖章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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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股东(签字、盖章)李恩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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