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多功能产品未按要求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10照明电器1灯具(1001)2镇流器
f(1002)
备注:不包括光源产品。
11机动车辆及备注:1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2018年第29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安全附件上行驶的M类汽车、N类汽车机动车回复反射器和O类挂车(须上普通牌照的车辆);2在中国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摩托车产品;3以上两类产品的安全附件。
1汽车(1101)2摩托车
2018年第29号公告:转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机动车
(1102)3消防车(1804)4摩辆间接视野装置、汽车行驶记录仪、车身反光标识
托车发动机(1103)5汽车安全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
带(1104)6机动车喇叭
(1106)7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1107)8机动车制动软管
(1108)9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
信号装置(1109、1116)10机
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1110、
1115)11汽车内饰件(1111)
12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1112)13汽车燃油箱
(1113)14汽车座椅及座椅头
枕(1114)15汽车行驶记录仪
1117)16车身反光标识
(1118)
2018年第15号:电动自行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过渡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过渡期内生产许可证与CCC认证管理并存,在2019年4月14日前,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凭有效生产许可证或CCC认证出厂、销售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19年4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f2018年第11号公告: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摩托车发动机、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
燃油箱
2018年第11号公告:增加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自我声明程序B(指定实验室型式试验自我声明)汽车内饰件1111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1112
2017年第86号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产品未获得CCC认证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注:电热毯0719,摩托车头盔1105,电动自行车
1119国发〔2017〕34号:摩托车乘员头盔、电热毯、助力车三种产品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2017年第13号:决定将GB18352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及新能源汽
车产品相关标准纳入强制性认证实施。
2017年第1号公告:对《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38号公告)中有关特殊用途进口汽车、摩托车、摩托车
发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