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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的释明问题及其诉讼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正式生效,相较于法释〔2001〕33号《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旧证据规定”),新证据规定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对旧证据规定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和补充,强化了法官组织质证、进行认证的规范化要求,完善了法官自由心证原则。
本文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关于合同无效时法官释明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新旧证据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裁判规则的对比,进一步厘清合同无效时法官释明问题,并结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诉讼程序要求,提出诉讼应对策略和注意事项,以期实现诉讼权益最大化。
一、关于合同无效释明问题的规定1.《九民纪要》合同无效释明的理解与适用《九民纪要》针对合同效力问题及释明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就释明内容来看,主要体现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两方面,即对原告的释明和对被告的释明。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f(1)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等请求的,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其一并提出相应诉讼请求。
(2)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被告返还原物或者赔偿损失,被告主张合同有效并基于合同也有给付行为的,法院应当向被告释明,告知其可以提出返还请求。
(3)原告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法院也可以向原告释明,告知其一旦认定合同无效,其是否基于合同无效提出返还财产等相应的给付请求。
(4)法院审理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在判项中明确表述“同时返还”,避免因判令单方返还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
2.一审法院未释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裁判规则分析
《九民纪要》规定:一审法院未予释明,二审法院可以就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直接释明或改判。但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
根据该规定,一审法院未释明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直接改判和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两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民诉法解释》第3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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