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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审判实践中出发,对于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进行详细的叙述,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并从完善证人证言质证程序和完善证人证言的质疑程序这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对我国证人证言这一制度进行分析,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一制度。【关键词】证人证言出庭作证刑事证人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证人证言都被广泛运用。英美法系国家把当事人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也列入证人证言范畴,而我国把当事人陈述与鉴定人鉴定结论单独列为一种证据形式。由于证人具有既不同于被告又不同于被害人的独立的诉讼地位,所以证人证言对于揭露犯罪、进一步收集证据、鉴别其他证据的真伪、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是我国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地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效率的提高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这种现象若得不到遏制,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要达到高效、公正、公平的水准和目的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本文尝试从多角度分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并提出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议。并从完善证人证言质证质疑程序进行论述、分析,促进这一制度的健康发展。一、证人证言的涵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立了类似当事人主义为主的诉讼模式,实行辨论式诉讼。举证责任由法官在法庭上直接调查取证,改为由双方当事人(或控辨双方)承担举证责任。证人证言需要经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后,才能作为证据。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可能对证据当庭质证、认证,更不可能当庭认定事实和当庭宣判。
f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对司法机关查明案情,实现诉讼活动的任务,有重要的意义⑴。证人证言是由特定的自然的人提供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由此可认定,证人要履行到庭接受询问、质证的义务,否则将承担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证人不到庭作证的后果,或强制到庭作证的措施和手段,导致证人证言的质证程序形同虚设。在审判实践中,实事求是出庭作证的证人瘳瘳无几。证人拒绝出庭或证言不真实的情况仍然相当普遍,这种现象的弊端不言而喻。本文认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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