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第十条企业投资者拟认购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需向本公司提供如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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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章程合伙协议;3、持有金融性资产的证明文件(证券账户、基金账户、认购的信托产品的证明文件等)。第十一条投资者应在其提供给本公司审核的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应签署书面文件承诺上述提交文件的真实准确性。第十二条投资者应当填写本公司制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通过该问卷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调查问卷的评分细则由本公司制定。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资料原件进行核查后,保留上述文件的复印件留存。第十四条本公司每隔三年应当对投资者重新进行一次投资者资格审核工作第十五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第十六条本公司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职责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引导公司强化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工作。第十七条本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第十八条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经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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