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人员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4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工制度。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派遣给甲方的劳务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签订当年的最低收入。6甲乙双方协商约定,乙方派遣劳务人员的收入由甲方按规定核算并由甲方按约定时间委托银行及时转入乙方企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将劳务工资发放给劳务人员,甲方应负责代扣代缴劳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本市户籍的劳务人员城镇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生育保险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他应缴纳的保险金费用。2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劳务人员到区社保中心申报缴
f费手续。3甲方按国家规定承担外省市劳务工的综合保险及社保费用。4乙方负责对派遣到甲方工作的外来从业人员到区外劳所申报
缴费手续。5乙方每月按时向甲方报送加盖公章的《派遣人员参保缴费清
册》社保、综保等。6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可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及婚、丧、产、
哺乳、年休等假期待遇及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7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加班、节假日上班,甲方应按国家
规定支付加班工资。8在新三险实施时,乙方按合同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缴费,若甲
乙双方在缴费发生争议时作为本合同终止的条件。八、工伤处理1劳务人员在务工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首先采取急救措施,同
时通知乙方到场共同处理。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工伤相关的证据资料,以便乙方向劳动及有
关部门申报。3甲方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做好善后处理工作。4乙方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
综合保险暂行办法》配合处理,工伤的医疗费由甲方垫资处理。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生赔付以外的具有法律依据的相关合理费用包括医疗、救护、交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f九、甲方与派遣人员除本合同中第十二条中规定以外的将派遣人员退还乙方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律按《劳动合同法》第四章执行。
十、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或支付赔偿金。
十一、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
十二、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将派遣人员退还给乙方:1甲乙双方派遣合同期满的;2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3被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