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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事项交办制度规章制度
信访事项交办制度规章制度为进一步促进信访交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立为民、务实、高效的工作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交办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统一的原则。二、交办的范围1、领导有批示的信访事项;2、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3、涉及群众性利益的;4、按现行法律政策规定应该解决的;5、政策不明确,上访人确有困难的;6、需要几个部门处理的;7、有关地方或部门不作为的;8、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9、反映重大违法违纪问题;10、其它需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交办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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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级信访部门交办;2、县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交办;3、县信访局交办。四、交办的办法单个信访事项的交办;综合交办;电话交办等,但都要下达正式公函。五、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1、交办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自交办函件的60日内办结,对疑难、复杂的案件经交办部门领导审批,可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2、交办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书面汇报材料,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报交办部门或机构,属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承办单位上报前要报一份给县信访局;3、交办部门或机构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对报告办理结果的汇报材料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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