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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经营化妆品符合有关标准。
二、化妆品经营企业切实担负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自觉抵制假劣化妆品,对所经营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高中及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从事化妆品经营的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方可上岗,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五、应建立索证索票制度、养护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帐制度等。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在购进化妆品时应索取有生产企业公章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经营企业《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化妆品生产日期应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应在卫生许可证标注的产品种类范围内。
七、化妆品经营企业购进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时应索取盖有生产企业或中国总代理商公章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复印件;经销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日期和进口化妆品的进口日期应在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有效期内;核对产品与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上注明的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包括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产品类别、生产企业、地址、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是否一致。(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八、化妆品经营企业所经销的化妆品产品标签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实际生产企业的厂名、地址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和中文标识;小包装或说明书上应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使用期限(或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产品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或限制使用日期内;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注明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的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产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出现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原料应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标注相应的警示语;产品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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