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海洋运输货物条款CIC与协会货物条款ICC比较分析
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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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lauses,简称CIC。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
stituteCargo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DamageClause)。它们对世界各国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六种险别中,只有恶意损害险,属于附加险别,不能单独投保,其他五种险别的结构相同,体系完整。其中(A)险责任范围最为广泛,采用承保“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风险的方式表明其承保范围。(B)险和(C)险都采用“列明风险”
f的方式表示其承保范围。战争险和罢工险在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二、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