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发布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325【实施日期】2013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委港航管理处、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各有关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船舶管理企业: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3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粤水发〔2013〕70号)要求,为做好我市2013年水路运输
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范围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并拥有国内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含驻深央企),水路运输服务业(指国内及港澳航线船舶代理业、客货代理业,下同),国际、国内船舶管理业的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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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核查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受理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10日。三、核查工作分工委港航管理处负责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驻深央企)及其运输船舶、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的核查工作。港航和货运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港航货运局)负责对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非驻深央企)及其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国内船舶管理业企业的核查工作。四、办理核查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一)内贸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内贸运输船舶。1《水路运输企业年审核查意见表》(附件11)1份;2《国内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年度核查报告书》(附件2、附表1)2份和电子
版,交通运输部颁发许可证的需交3份和电子版;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1份;4《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5《水运企业经营资质核查登记表》(附件4)1份;6企业与船长签订的反走私责任书复印件1份;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管网格化填写表》(附件7)1份和电子版;8海务和机务身份证及适任证复印件1份;9《水路运输经营者情况汇总表》(附件8)1份和电子版;10《营运船舶情况汇总表》(附件9)1份和电子版。由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若今年到期或在核查前发生法人代表、注册地址、公司名称等变更的,应在本次核查过程中统一换证,须额外提供《水路运输许可证》正本,上述材料须各提交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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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1《水路运输企业年审核查意见表》(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