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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的做出以抽象行政行为法律依据;而后者则以前者的实施来实现其立法目的。两者的共同作用完整地体现出行政行为的存在意义和实践价值。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针对对象是否特定,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人和事,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2)能否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具体的人和事的处理,一事一处理,不能反复适用,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普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它可以反复适用;(3)表现形式,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对具体事件的处理,而抽象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则是规范性文件。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意义:这种分类最大的实际意义在于,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采用这种分类来确定受案范围。因此,一个出自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对此是否享有诉权,法院对其是否享有司法审查权。6、试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都必须依法定程序作出行为。程序必须用法律形式进行规范化、系统化,要符合法律要求。2、相对方民主参与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的参与听证权、陈述申辩权、复议申请权等受法律保护。3、行政效率原则;它集中体现为精简程序环节、减少行政浪费、明确办事时效、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4、程序公正原则;它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合理地处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并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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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试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一)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二)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三)行政信息公开是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四)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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