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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漳政综2007135号【发布部门】漳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816【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07〕135号)
芗城区、龙文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八月十六日
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13
f第一条为加强漳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已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工业等专用管(沟)道、电缆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人防工程等各类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规划、建设及其管理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建设局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并接受市档案行政
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其主要职责为:(一)接收、鉴定、统计、保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二)负责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和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管理、维护和更新;(三)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提供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料查询服务。市规划、电信、电力、广播电视、城市执法、公安、交通、水利、人防等职能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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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当协助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地下管线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或其它管理部门应当将所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测绘成果及所建立的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库,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地下管线不清或资料不全的,应组织开展对该地下管线进行普查和补充测绘,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一并移交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统一接收和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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