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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国质检锅2003305号
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确保起重机械的制造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总局制定了《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规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提高试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具体见《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目录》(附件1)。
f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第四条起重机械产品和安全保护装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一)首台投入生产的;(二)产品停产1年后重新投产或转厂生产的;(三)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四)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提出型式试验要求的。第五条型式试验以产品型号规格为基本单位进行,型式试验试验原则如下:(一)不同型号的系列产品分别进行型式试验;(二)同一型号的系列产品按照规格(主要参数系列值)从高向低覆盖;(三)超大型起重机械(即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逐台进行型式试验。第六条型式试验程序如下:(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审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二)额定起重量大于320吨的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第七条制造起重机械和安全保护装置的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型式试验申请。申请时按如下2
f种情况进行(一)额定起重量小于320吨(含320吨)的起重机械,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