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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烟台市城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良2013年6月15日
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在保障合理用水的前提下,避免用水浪费,提高水的利用效率。第四条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烟台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及各县市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接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财政、环保、物价、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节水管理工作。1
f第五条各级政府(管委)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城市节水管理机构,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各级政府(管委)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节约用水公益宣传计划,定期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活动。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对浪费用水的行为予以披露。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政府(管委)或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修订完善市区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编制本辖区的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用水定额,结合生产生活水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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