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承担经济赔偿的民事法律责任,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还可能因此而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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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业及公共设施设备造成的风险物业本身主要包括房屋本体及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的房屋建筑物的附着物、坠落物和悬挂物;公共设施和设备包括供水、供电、安全报警系统、排水和排污系统、配套的娱乐活动设施等;如果概括地讲可以认为是小区或大厦内不属于业主个人所有和承担管理责任的其他部分。由于物业、公共设备的多样性和分布的分散性特点,常常伴随风险的频繁发生。三、各类风险的防范1、治安风险防范首先,明确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小区和大厦的治安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的,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小区和大厦的公共秩序。物业管理企业仅仅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法人主体,不享有超过法律规定的任何行政管理职权和行政处罚权。物业管理企业不具有任何特权。因此,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防范义务是在一定限度内的、有限的义务。其次,针对不同服务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对完善和实用的制度,组建和设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和执行相应的制度规定。制度中应明确对小区和大厦往来人员的管理,制定关于定时安排人员巡逻和巡视,针对治安事件的处理程序等。鉴于住宅小区和大厦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于人员的往来管理是有区别的。住宅小区可以采用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凭密码和智能卡进出,来访者采用登记或经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同意后进入。大厦是以办公为主的商业区域,因为人员进出过于频繁,进出人员数量过大,逐一登记制度是不必要和难以落实的,多数都采用对从大厦搬离物品进行登记,并凭当时在业主或合法的非业主使用人入住时预先所留的印鉴或签名确认。
往来人员的登记和管理是由固定岗位的工作人员完成的,同时必须配备相应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时的流动式巡逻和巡查工作,对已进入小区或大厦的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和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事发现场,以实现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秩序的职责。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小区的不同情况与业主委员会协调共同组织一定数量的业主,结合自愿原则,建立业主防范体系,配合和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防范工作,既针对非法侵害行为,也可以监督和发现物业管理企业工作漏洞,最终形成不同层次的防范体系。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只有在严格依据经过业主大会确定的各项管理规定,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