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86)化劳923号两个范围表未列入的产品和作业工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负责审批,在报地方劳动、财政厅(局)的同时,报部备案。四、化工“岗贴”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起实行。实行“岗贴”制度要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健康监护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还要建立健全有
f毒有害作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有毒有害作业年限、等级以及津贴水平的记
载、核查等基础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经验和意见请及时报送化工部劳安司。
附件: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劳动部、财政部劳薪
字1992第43号1992年10月12日
化工部:
为了贯彻劳动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
的通知》(劳薪字〔1992〕33号)的精神,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
向艰苦岗位倾斜。经研究,同意在一九七九年经原国家劳动总局批准试行化工有
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
并适当调整津贴标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参照执行。
一、执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范围
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两个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即:78化劳738号
文和86化劳923号文颁发的范围表和补充范围表执行。属于接触毒物的性质
相同或相近,没有列入范围的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提出申请,报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同级劳动、财政厅(局)备案。
二、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
并结合实际劳动条件状况,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日津贴标准提高后分
别为:
甲等极度危害20元
乙等高度危害15元
丙等中度危害12元
丁等轻度危害09元
三、增资指标你部直属企业中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共7000人,按人均日津贴提高11元计算,月核算增资指标为1964万元。各地区所属化工企业提高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标准所需增资额,在国家当年安排的工资总额计划内,统一平衡解决。四、资金来源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分两年调增工资总额基数;未挂钩企业今年先由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从明年起分两年进入成本。无论是挂钩企业还是未挂钩企业,列入成本的增资额,均不调整企业承包的上缴基数。五、实施中几个问题的意见核增总量,由企业自主使用。对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的企业,应该把提高岗位津贴标准的资金与改革企业工资制度结合起来。既可以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