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或者调整现场调查工作。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3《操作规范意见》第22条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基准日程序准则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中,提示评估基准日由委托方确定。与《操作规范意见》比较与说明4程序准则增加了风险评价程序第十二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准则内容介绍
f程序准则共四章33条第一章总则14条第二章基本要求510条第三章评估程序要求1132条第四章附则33条第一条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讲解“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具体对象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第二条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讲解所称程序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按照评估业务的进展步骤阐述具体程序。只有履行了合理有效的评估程序,才能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程序的要求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本准则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对其执行评估业务提出要求。第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第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程序。讲解基本评估程序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一项完整评估业务时应该履行的主要重点工作步骤及要求,针对每一基本程序还应有具体的实施安排或步骤,评估师应当根
f据评估对象、评估范围、业务规模的不同,在制定评估计划时落实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确定估算方法的具体实施步骤。
具体评估步骤可按照不同评估对象、不同评估方法分别确定。第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对评估结论是否产生重大影响,来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终止评估业务。讲解1主观限制与客观限制2如果重大限制将对报告评估目的下的评估结论的合理性产生重大影响,应与委托方沟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