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合同成立。我认为需要商量。因为,在招投标活动中,正如招标公告不是《合同法》规定的严格意义的要约邀请一样,投标文件表示的要约、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表示的承诺也不是《合同法》规定的要约和合同成立意义上的承诺。《招标投标法》作为一部特别法,在这些环节作的特别规定不可能和《合同法》相应规定完全对应。因此,在招标实践中如果中标人不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没收,反之,招标人不承担双倍偿还的违约罚则。二、履约保证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在法律层面上对履约保证金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对履约保证金的性质作出解释:“履约保证金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履约保证金属于本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督促中标人履行债务的措施,而与债务的法定担保方式有所不同”。但是,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出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号令)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号令)第59条都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显然,这条规定属于定金违约罚则。那么,履约保证金究竟是什么?我们知道,所谓定金是在债务之外当事人之间又约定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同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定金罚则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双向压力,如因可归责于定金交付方的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定金予以没收;如定金收受方不能履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人,以此促进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因此定金主要有三个明显的法律特征,一是法律效力约束双方;二是法律后果具有惩罚性质;三是法律结果以解约结束。由此判别,履约保证金应当属于定金范畴,当然这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有学者认为是一种“立约定金”,即为了缔结合同交付的定金,交付定金的人不正式签约,定金丧失;反之,接受定金的人不签约,则双倍偿还定金。除此之外,所谓特殊还表现在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定金一般由要约方支付,但是在招投标活动中,这种定金依据30号令和27号令部门规章的规定,“招标人
f要求中标人提供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