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人民政府文件
利政〔2011〕24号
利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辛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利辛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f利辛县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暂行规定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实现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一、用地优惠政策(一)工业用地工业项目实行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底价为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85万元亩,使用年限50年。1、进入县工业园区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3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以下用地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00万元(含3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下同)、5000万元1亿元、亿元以上的项目,分别给予财政扶持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2、凡进入乡镇工业功能区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不低于60万元亩、税收贡献率每年每亩1万元以上,企业足额缴纳项目土地出让金后,给予
f以下用地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分别给予财政扶持45万元亩、55万元亩、65万元亩、75万元亩。扶持方式为:凡进入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的项目,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0日内,县财政返还应扶持部分的50;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返还扶持部分的30,按合同约定完成投资并投产的返还扶持部分的20。(二)其它优惠1、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县政府同意,可依法抵押融资。2、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可按相关程序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新建企业。二、税收支持政策(一)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征的土地使用税,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新征的土地使用税,县财政按50奖励给企业。
f(二)对当年新建固定资产一次性投入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资源开采类项目),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其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前3年全额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