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债备案发行业务指引(试行)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是上海市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上海股交中心目前已与湖南省内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公司,主要从事资产管理、贷款融资、投资理财、股交所挂牌上市推荐、股权融资、私募基金的发起与管理等相关业务。2014年9月23号,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企业挂牌孵化基地启动揭牌仪式,标志着湖南省首个企业挂牌孵化基地正式成立。该企业孵化基地以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主办单位,湖南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共建而成。目前由湖南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运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私募债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私募债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注册在中国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股交中心发行私募债的,应委托上海股交中心具有相应资本金规模及专业团队的推荐机构会员或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承销商或财务顾问,并可聘请上海股交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第三条承销商或财务顾问应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意见,并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备案材料。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对承销商或财务顾问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第五条推荐机构会员(含“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下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其他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私募债发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第二章业务人员设置第六条推荐机构会员开展私募债承销或财务顾问业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担任私募债承销商或财务顾问的推荐机构会员及其业务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七条推荐机构会员开展私募债承销或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私募债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