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三号)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关于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的决议(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校学生的人身安全,规范学校安全管理,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安全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是指学校校园、学校周边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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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并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考核内容,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第五条市、区教育主管部门(以下称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设立或者明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协调处理学校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城管、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房管、水务、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学校安全相关工作。第六条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生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