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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是证人作证的音像资料。所谓“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主要是指以下情形:(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4)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二、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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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司法实践来看,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和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近邻、恩怨等利害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报恩或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的证言。其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就小,甚至可能会是虚假证言;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则证言的真实性就大,可靠程度高。
第二、审查证人的人品。证人是否诚实,对证人证言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一个人习惯说假话,那么,此人提供的证言可信度如何,自然不自然的都会在人们心目中打个问号。因此,证人品质如何,应是法官判定证言是否可采信的因素之一。
第三、审查证人作证的场所、环境及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扰。要查明证人是在什么场所、环境下提供的证言,在宽松的环境下作证,相对于在紧张的环境下作证,真实性较大,否则相反;如果证人受到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受到指使、收买等对外干扰,就可能提供虚假的证言,应当认真审查,特别是注意应当在开庭时进行询问、质证,以便查明其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
第四、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我国法律没有排斥传闻证据的使用,但生活实践表明,原始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肯定较传闻证据强。因此,要查明证人是怎样得知案件的有关情况的,是本人直接感受的,还是间接得知的,自然很有必要。一般来说,直接感受(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而提供的证言,真实性相对大一些;而间接得知(道听途说)所提供的证言,则真实性相对较小。
第五、审查证人自身感知能力、记忆力、表述力以及案发时的客观环境因素,这些主客观因素都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有影响,一定要认真审查,仔细判断。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或协调。真实的证人证言与案件的其他确实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应当是一致或者协调的,这是由它们的相互关系决定的。如果发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有矛盾,就要认真分析,核查是证人证言真实,还是其他证据真实。如果是其他证据真实,它们与证人证言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解决,证人证言往往是虚假的。相反,证人证言就会是真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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